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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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56號原告 謝乾隆 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 律師被告 謝清隆
謝玲雪 謝瑞菁 謝玲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謝清隆、謝玲雪、謝瑞菁、謝玲芬為被告 謝林秋霞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林秋霞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子女謝清隆、謝玲雪、謝瑞菁、謝玲芬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均附於本院個資卷),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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