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昌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44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吸食器貳組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昌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4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3年8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吸食器2組,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聲請書漏引上開法條,應予補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403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於112年4月14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12年4月14日起至113年8月13日,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無訛。㈡被告於上開案件中,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
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4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111年度毒偵字第4403號卷第53頁、第57頁),而扣案之吸食器2組,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陳述在卷(見111年度毒偵字第4403號卷第32頁、第86頁),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