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7號原告 潘泰均 被告 賴耀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呂超群法官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