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441號聲請人 紀秀珍
紀省 尚紀秀苹 紀成 尚紀京尚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紀玉月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紀玉月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號,業據聲請人於聲請狀載明甚詳,並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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