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347號聲明人 徐莉雪 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徐振元 被繼承人 劉育伶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劉育伶(亡)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徐莉雪為七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應補列其父 徐振原 為法定代理人,並經法代同意拋棄繼承,故請均在本函所附之聲請狀、繼承權拋棄書上,由聲請人徐莉雪補正簽章(印文應與印鑑證明相符),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徐振原表明法代之名義並簽名蓋章。
二、提出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之戶籍謄本,如已亡歿者,應提出除戶謄本。
三、檢附空白聲請狀及拋棄繼承書各1紙。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