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313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繼承人 江清源 (亡)上列聲明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釋明以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召開親屬會議選任遺產管理人,或不能召開之原因。
(二)被繼承人所遺產財產係遺產大於遺債抑或遺債大於遺產,並提出相對證明文件(例如遺產清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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