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3號

原告 李惠雯

被告 曾東鋐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

法官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兆

中華民國11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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