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3號
原告 李惠雯
被告 曾東鋐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
法官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兆
中華民國112年4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3號
原告 李惠雯
被告 曾東鋐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
法官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兆
中華民國11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