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告 葉晴涵

送達代收人 曹世龍

被告 劉又萱

原告葉晴涵與被告劉又萱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葉晴

涵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4,638,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93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葉晴涵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鈺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高菁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