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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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告 葉晴涵
送達代收人 曹世龍
被告 劉又萱
原告葉晴涵與被告劉又萱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葉晴
涵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4,638,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93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葉晴涵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鈺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