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3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351號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務人 陳柏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柏安於民國111年11月08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63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7588元

陳柏安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1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