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46號
原   告 丁○○
原   告 庚○○
原   告 壬○○
原   告 辛○○
原   告 戊○○
原   告 丙○○
原   告 己○○
原   告 甲○○
前列八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肆仟參佰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籍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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