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5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進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捌仟叁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臺幣陸佰陸拾壹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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