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古禮銘 被告 李蒨蓉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簡字第21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吳若萍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婷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