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59號聲請人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陳泓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1日將其對相對人陳泓淇之債權、擔保物權及一切從屬權利讓與聲請人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宜,惟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99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上開資料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66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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