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1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1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1683號聲請人 劉靜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昀冠科技有限公司俞士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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