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38號原告 陳大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延平郡王府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746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64,7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