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74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俊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9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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