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423號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9號抗告人 謝淑芳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 劉俊南劉昱顯 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案號:106年度家親聲字第423號)及給付扶養費(案號: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9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7月30日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就上開二部分之裁定均不服,應各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應徵2,000元,惟抗告人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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