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92號原告 連吉詠 (DefretiereGuillaume)被告 連珮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4,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