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9號聲請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繼隆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繼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繼隆因竊盜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郭繼隆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嗣經本院100年度撤緩字第9號刑事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64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67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前揭3案接續執行,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100年6月7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7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3442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6月1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5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44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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