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小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小字第28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張鐿薰 被告 陳政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具狀補正記載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惟原告迄仍未予補正,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