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鍾邦久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