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1號聲請人 陳金治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許永溪┌───────────────────────────────────────┐│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民國)│(新臺幣)││├──┼─────┼─────────┼───────┼──────┼─────┤│1│ 李增推 │金門縣信用合作社│102年12月12日│35,700元│AG0000000│└──┴─────┴─────────┴───────┴──────┴─────┘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無庸登載報紙)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