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因無法送達而遭退回之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本。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