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一被告選任辯護人鄭世脩律師被告乙○○上一被告選任辯護人 吳恩篤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甲○○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2、3款之情形,有羈押必要,並禁止接見通信;乙○○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情形,有羈押必要,二人於民國97年10月24日起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98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呂綺珍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