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01號原告 范秀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17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主張依民法第
767條排除侵害請求權,請求被告將架設於原告牆壁上之棚架拆除,其訴訟標的即為原告因排除侵害所得利益...,應由法院依具體個案,以原告因排除侵害所得為準核定(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司法院民事廳研究意見參照)。查本院前命原告查報各項聲明之拆除費用總額到院,據原告 陳明 詢價金額合需費新臺幣(下同)108,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因原告併同聲請訴訟救助(102年度救字第53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故除該裁定遭廢棄確定,應於確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駁回原告之訴外,在本案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二、請提出被告 陳乙禎 、 龔俊仁 、 馬中驥 、 洪萬生 、 劉懿儀 、吳呂麗雲、 簡美桃 、 郭秀娟 、 郭正祥 、 潘淑真 、 莊燕莉 、姜紫蘭、 謝國華 、 周家信 、 王瑞明 、 李嘉欣 等16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