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90號原告 黃金桔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京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榮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應刪除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南部分公司102年9月16日10
2屏金職午字第295號函分配表所載被告良京公司、萬榮公司及安泰銀行之受分配金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71,678元(利息116,628元+違約金55,050元)、347,811元(利息)、539,
044元(本息538,044元+程序費用1,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58,533元(000000+347811+53904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