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065號原告 林旭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 林呂雀屏 等258人(姓名、年籍、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2日、10
5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一編號1至38所示之被告就其被繼承人 張柿 名下坐落臺中市神岡區下溪洲段後壁厝小段701、701-4、702、702-2、708地號等五筆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均為144分之36,及同地段701-1、701-2地號等二筆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均為1008分之252,應辦理繼承登記。
二、如附表一編號39至114所示之被告就其被繼承人 林懋寅 名下坐落臺中市神岡區下溪洲段後壁厝小段701、701-4、702、702-2、708地號等五筆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均為144分之18,及同地段701-1、701-2地號等二筆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均為1008分之126,應辦理繼承登記。
三、如附表一編號115至188所示之被告就其被繼承人 林懋陽 名下坐落臺中市神岡區下溪洲段後壁厝小段701、701-4、70
2、702-2、708地號等五筆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均為144分之18,及同地段701-1、701-2地號等二筆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均為1008分之126,應辦理繼承登記。
四、如附表一編號189至199所示之被告就其被繼承人 林紹晃 名下坐落臺中市神岡區下溪洲段後壁厝小段701、701-4、70
2、702-2、708、701-1、701-2地號等七筆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均為1008分之4,應辦理繼承登記。
五、如附表一編號200至207所示被告就其被繼承人林 陳嫊櫻 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32分之11,應辦理繼承登記。
六、如附表一編號208至222所示之被告就其被繼承人 林金鋆 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44分之11,應辦理繼承登記。
七、原告與附表一編號1至38、39至114、115至188、189至
199、附表二編號8至46所示之被告共有坐落臺中市神岡區下溪洲段後壁厝小段701、701-2、702、702-2、708地號等五筆土地,准予變賣分割,所得價金按如附表二所示之上開5筆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八、原告與附表一編號1至38、39至114、115至188、189至
199、200至207、附表二編號8至12、14至32、34至38、4
0至47所示之被告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准予變賣分割,所得價金按如附表二所示之該筆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九、原告與附表一編號1至38、39至114、115至188、189至
199、208至222、附表二編號8至43、45、46所示之被告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准予變賣分割,所得價金按如附表二所示之該筆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十、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如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費用比例負擔( 公同 共有者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5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者,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共有人全體須合一確定,而㈠原共有人林懋寅之繼承人 張淑娟 於起訴後,於民國104年9月24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 張信貞張信園張正芬張朝翔張朝喨 ;㈡原共有人林懋寅之繼承人 張耀錡 於起訴後,於104年11月7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 張慧君張明遠張雅君張崇誠 ;㈢原共有人林懋陽之繼承人林 耿照 於起訴後,於104年12月25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 林慧津林德勳林德熹 ;原告乃聲明由前揭繼承人承受訴訟,並變更追加訴之聲明(見本院卷㈣第74至83、116至124頁、卷㈤第14至23頁),於法並無不合,均應准許。
二、如附表一所示除被告林 宋金蘭吳林文瑛林霜瑜林華蓉林偉克林紅珊林景崧林鳳映林伴香王敏生林孟宗林敏正林岱希賴明堯林紹楠王淑眞 外,其餘之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如附表三所示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緣坐落於臺中市神岡區下溪洲段後壁厝小段701(地目:旱
、面積:947平方公尺)、701-2(地目:旱、面積:1,08
7平方公尺)、702(地目:林、面積:1,483平方公尺)、702-2(地目:林、面積:1,110平方公尺、708(地目:林、面積:669平方公尺)地號等5筆土地,為原告及原共有人張柿( 慶應 元年即民國前00年0月0日出生,已死亡,惟戶籍查無死亡日期)、林懋寅(40年9月24日死亡)、林懋陽(45年7月7日死亡)、林紹晃(92年12月5日死亡)、被告 林紹山林紹恩林宏鈞林光男 、林紹楠、 林德洪林克新林昇鋒林忠鎰林紘吉林哲修林銀紅林江海林天輝林張麗屏林敏逸林芳玲林家光林金龍林瑞晋張明德張素菁張純嘉林靜慧林靜如林振達林弘基林弘緒林子文林嘉瑜楊月英林振煇林譯屏 (原名: 林佩 儀)、林 黃美枝林胤正林宜青林偉廉林南宏林秀娟林秀芬林玟惠林大偉 等人共有(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二所示)。
㈡另坐落於臺中市神岡區下溪洲段後壁厝小段701-1(地目:
建、面積:507平方公尺)地號土地,為原告及原共有人張柿、林懋寅、林懋陽、林紹晃、 林陳嫊櫻 (69年4月10日死亡)與被告林紹山、林紹恩、林宏鈞、林光男、林紹楠、林德洪、林克新、林忠鎰、林紘吉、林哲修、林銀紅、林江海、林天輝、林張麗屏、林敏逸、林芳玲、林家光、林金龍、林瑞晋、張明德、張素菁、張純嘉、林靜慧、林靜如、林弘基、林弘緒、林子文、林嘉瑜、楊月英、林譯屏(原名: 林佩儀 )、 林黃美枝 、林胤正、林宜青、王淑眞、林偉廉、林南宏、林秀娟、林秀芬、林玟惠、林大偉等人共有(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二所示)。
㈢坐落於臺中市神岡區下溪洲段後壁厝小段701-4(地目:旱
、面積:1,816平方公尺)地號土地登記為原告及原共有人張柿、林懋寅、林懋陽、林紹晃、林金鋆(64年6月24日死亡),與被告林紹山、林紹恩、林宏鈞、林光男、林紹楠、林德洪、林克新、林昇鋒、林忠鎰、林紘吉、林哲修、林銀紅、林江海、林天輝、林張麗屏、林敏逸、林芳玲、林家光、林金龍、林瑞晋、張明德、張素菁、張純嘉、林靜慧、林靜如、林振達、林弘基、林弘緒、林子文、林嘉瑜、楊月英、林振煇、林譯屏(原名:林佩儀)、林黃美枝、林胤正、林宜青、林玟惠、林大偉等人共有(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二所示)。
㈣而原共有人張柿、林懋寅、林懋陽、林紹晃、林陳嫊櫻、林
金鋆6人於起訴前,皆已死亡如前所述, 惟渠 等之繼承人就各該土地均未辦理繼承登記,則共有人中一人即原告請求上揭原共有人張柿、林懋寅、林懋陽、林紹晃、林陳嫊櫻、林金等人之繼承人,即分別如附表一編號1至38、編號39至
114、編號115至188、編號189至199、編號200至207、編號208至222所示之被告,一併就其等各自繼承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及訴請裁判分割。
㈤坐落於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00地
號等3筆土地,其使用分區均編定為農業區土地,屬都市計畫法編定之農業區土地,非農發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之耕地;同地段701-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同地段701-2、702-2、701-4地號等3筆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為都市計劃法編定之農業區土地,及農發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之耕地。
㈥又上開701、701-2、702、702-2、708、701-1、701-
4地號土地之面積分別為947、1087、1483、1110、669、
507、1816平方公尺,且共有人數達259人,如以原物分割為分割方法,各共有人實際分配所得土地面積甚微,故本件共有物分割應採變價分割、分配價金為宜。
㈦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10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 龐琨諺 、兼訴訟代理人 龐淑娟 :同意分割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7頁反面)。
㈡被告 林商賢 之訴訟代理人 羅子芳 :同意原告變價分割方案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7頁反面)。
㈢被告林鳳映、林伴香、王敏生、林孟宗、林敏正、林岱希、
賴明堯、王淑眞、林紹楠:同意變價分割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63至同頁反面)。
㈣被告 林愉菁 、兼訴訟代理人 林子欽 :同意變價分割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7頁反面)。
㈤被告 林宋金蘭 、吳林文瑛、林霜瑜、林華蓉、林偉克、林紅
珊、林景崧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同意變價分割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63頁)。
㈥其餘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答辯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
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於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請求繼承人應先辦理繼承登記,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012、1134號判例意旨參照)。
⒈查原告主張兩造共有之臺中市神岡區下溪洲段後壁厝小段70
1、701-2、702、702-2、708地號等5筆土地,原告及原共有人張柿、林懋寅、林懋陽、林紹晃與被告林紹山、林紹恩、林宏鈞、林光男、林紹楠、林德洪、林克新、林昇鋒、林忠鎰、林紘吉、林哲修、林銀紅、林江海、林天輝、林張麗屏、林敏逸、林芳玲、林家光、林金龍、林瑞晋、張明德、張素菁、張純嘉、林靜慧、林靜如、林振達、林弘基、林弘緒、林子文、林嘉瑜、楊月英、林振煇、林譯屏(原名:林佩儀)、林黃美枝、林胤正、林宜青、林偉廉、林南宏、林秀娟、林秀芬、林玟惠、林大偉等人共有(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二所示);而①原共有人張柿均持有36/144應有部分,於慶應元年(即民國前47年)0月0日出生,已死亡,惟戶籍查無死亡日期,其繼承人如附表一編號1至38所示;②原共有人林懋寅均持有144分之18應有部分,已於40年9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一編號39至114所示;③原共有人林懋陽均持有之144分之18應有部分,其於45年7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一編號115至188所示;④原共有人林紹晃均持有1008分之4應有部分,已於92年12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一編號189至199所示,渠等之繼承人均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事實,此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是原告請求如附表一編號1至38、編號39至114、編號115至188、編號189至199所示之被告應分別就原共有人張柿、林懋寅、林懋陽、林紹晃持有之上開5筆土地之應有部分,應辦理繼承登記,即屬有據。
⒉次查,原告主張兩造共有之臺中市○○區○○○段○○○○
段00000地號土地,原告及原共有人張柿、林懋寅、林懋陽、林紹晃、林陳嫊櫻與被告林紹山、林紹恩、林宏鈞、林光男、林紹楠、林德洪、林克新、林忠鎰、林紘吉、林哲修、林銀紅、林江海、林天輝、林張麗屏、林敏逸、林芳玲、林家光、林金龍、林瑞晋、張明德、張素菁、張純嘉、林靜慧、林靜如、林弘基、林弘緒、林子文、林嘉瑜、楊月英、林譯屏(原名:林佩儀)、林黃美枝、 林正 、林宜青、王淑眞、林偉廉、林南宏、林秀娟、林秀芬、林玟惠、林大偉等人共有(其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二所示);而①原共有人張柿持有252/1008應有部分,其於慶應元年(即民國前47年)0月
0日出生,已死亡,惟戶籍查無死亡日期,其繼承人如附表一編號1至38所示;②原共有人林懋寅持有1008分之126應有部分,已於40年9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一編號39至114所示;③原共有人林懋陽持有1008分之126應有部分,其於45年7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一編號115至18
8所示;④原共有人林紹晃持有1008分之4應有部分,已於92年12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一編號189至199所示;⑤原共有人林陳嫊櫻持有432分之11應有部分,已於69年
4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一編號200至207所示,渠等之繼承人均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事實,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是原告請求如附表一編號1至38、編號39至114、編號115至18
8、編號189至199、編號200至207所示之被告應分別就原共有人張柿、林懋寅、林懋陽、林紹晃、林陳嫊櫻所持有之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應辦理繼承登記,即屬有據。
⒊再查,原告主張兩造共有之臺中市○○區○○○段○○○○
段00000地號土地,原告及原共有人張柿、林懋寅、林懋陽、林紹晃、林金鋆與被告林紹山、林紹恩、林宏鈞、林光男、林紹楠、林德洪、林克新、林昇鋒、林忠鎰、林紘吉、林哲修、林銀紅、林江海、林天輝、林張麗屏、林敏逸、林芳玲、林家光、林金龍、林瑞晋、張明德、張素菁、張純嘉、林靜慧、林靜如、林振達、林弘基、林弘緒、林子文、林嘉瑜、楊月英、林振煇、林譯屏(原名:林佩儀)、林黃美枝、林胤正、林宜青、林玟惠、林大偉等人共有(其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而①原共有人張柿持有144分之36應有部分,於慶應元年(即民國前47年)0月0日出生,已死亡,惟戶籍查無死亡日期,其繼承人如附表一編號1至38所示;②原共有人林懋寅持有144分之18應有部分,已於40年9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一編號39至114所示;③原共有人林懋陽持有144分之18應有部分,已於45年7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一編號115至188所示;④原共有人林紹晃持有1008分之4應有部分,已於92年12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一編號189至199所示;⑤原共有人林金鋆持有144分之11應有部分,已於64年6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一編號208至222所示,渠等之繼承人均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事實,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是原告請求如附表一編號1至38、編號39至114、編號115至188、編號189至199、編號208至222所示之被告應分別就原共有人張柿、林懋寅、林懋陽、林紹晃、林金鋆持有之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應辦理繼承登記,即屬有據。
⒋綜上所述,原告前開主張,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
主文第一項至第六項所示。㈡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登記為兩造所共有,其各筆土地之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均如附表二所示,依其使用目的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且兩造間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地籍圖謄本(見本院卷㈠第37至117頁),堪信為真實。則原告請求判決分割系爭土地,依前開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2款定有明文。另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法院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價格等,本有自由裁量之權,共有人訴請分割共有物,其聲明不以主張分割之方法為必要,即令有所主張,法院亦不受其主張之拘束,不得以原告所主張之方法為不當,而為駁回分割共有物之訴之判決。是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法,僅供法院參考而已,設未採其所主張之方法,亦非其訴一部分無理由,故毋庸為部分敗訴之判決(參最高法院69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㈡)。復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
4條第2項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審判上之共有物分割方法,在德、日、瑞民法,固以原物分割為原則,價金分配為例外,但我民法對於二者,則無分軒輊,均應由法院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5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
600號判決意旨足參)。再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98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824條第5、6項定有明文。98年1月23日修正理由謂:「共有人相同之數筆土地常因不能合併分割,致分割方法採酌上甚為困難,且因而產生土地細分,有礙社會經濟之發展,爰增訂第五項,以資解決。
但法令有不得合併分割之限制者,如土地使用分區不同,則不在此限」。經查:上開土地固屬兩造共有(共有人、應有部分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其中701、702地號土地無人使用,其上長滿雜木;701-2地號土地部分為稻田、部分為道路;701-1地號土地上有訴外人搭建之鐵皮工廠;702-2地號土地目前為空地,其上並有連外道路一條;701-4地號土地上有訴外人搭建之鐵皮屋及雜物,並以鐵製柵門隔離,亦有現場照片8張(見本院卷㈡第326至329頁)附卷可佐。
又上開土地面積共7,619平方公尺,依共有人數共259人,倘以原物分割之方法,分割後兩造所分配之面積過小,恐將成畸零地,致使兩造所分得之土地無法做為建築目的使用,難以開發利用,並減少土地價值;且到庭之被告亦有表示願意變價分割(如前所述)。準此,本院斟酌上開一切因素,認上開7筆土地應採變價分割之方式,將上開土地予以變賣,以價金各按應有部分比例平均分配予兩造,以期發揮上開土地之最高經濟價值,較符合分割共有物應徹底消滅共有關係及公平合理之本旨。
㈣綜上所述,本院審酌上開共有土地之性質、使用情形、經濟
效用及利益之均衡等情狀,認為系爭土地以採變價分割,由兩造分配價金之方式為分割,較稱妥當,爰判決如主文第七至九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分割共有物之方法,本應由法院斟酌何種方式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分割之訴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應由共有人全體各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之,較屬公允,爰諭知兩造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十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江婉君附表一:被告姓名、年籍資料一覽表┌──┬────┬─────┬─────┬─────────────────────┬─────────┐│編號│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備註│├──┼────┼─────┼─────┼─────────────────────┼─────────┤│001│林呂雀屏│19.12.02│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張柿之繼承人│├──┼────┼─────┼─────┼─────────────────────┼─────────┤│002│ 林俊寬 │42.08.02│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張柿之繼承人│├──┼────┼─────┼─────┼─────────────────────┼─────────┤│003│ 林俊聰 │44.05.31│Z000000000│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5樓│張柿之繼承人│├──┼────┼─────┼─────┼─────────────────────┼─────────┤│004│ 林俊福 │46.08.27│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張柿之繼承人│├──┼────┼─────┼─────┼─────────────────────┼─────────┤│005│ 林莊淑媛 │23.09.29│Z000000000│臺中市○○區○○○道0段000街00號│張柿之繼承人│├──┼────┼─────┼─────┼─────────────────────┼─────────┤│006│ 林俊憲 │47.12.09│Z000000000│金門縣烈嶼鄉○○村○○00○0號│張柿之繼承人│├──┼────┼─────┼─────┼─────────────────────┼─────────┤│007│ 林維岳 │22.05.10│Z000000000│66.01.27赴日本,66.05.09遷出登記│張柿之繼承人││││││(在臺最後戶籍地:臺北市○○區○○○路0號│││││││)││├──┼────┼─────┼─────┼─────────────────────┼─────────┤│008│ 楊鈞雯 │46.08.07│Z000000000│南投縣草屯鎮○○路000巷00號│張柿之繼承人│├──┼────┼─────┼─────┼─────────────────────┼─────────┤│009│ 楊鈞斐 │49.04.08│Z000000000│臺中市○○區○村路00巷00弄00○0號3樓│張柿之繼承人│├──┼────┼─────┼─────┼─────────────────────┼─────────┤│010│ 楊丁霓 │51.10.01│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張柿之繼承人│├──┼────┼─────┼─────┼─────────────────────┼─────────┤│011│ 林楊梅蓮 │29.12.25│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0號│張柿之繼承人│├──┼────┼─────┼─────┼─────────────────────┼─────────┤│012│ 林俊毓 │52.03.30│Z000000000│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0樓│張柿之繼承人│├──┼────┼─────┼─────┼─────────────────────┼─────────┤│013│ 林俊曜 │54.07.26│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0號7樓之1│張柿之繼承人│├──┼────┼─────┼─────┼─────────────────────┼─────────┤│014│ 林素如 │32.10.28│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張柿之繼承人│├──┼────┼─────┼─────┼─────────────────────┼─────────┤│015│ 林兒嬌 │35.09.24│Z000000000│67.04.04遷出美國,67.11.02代辦遷出│張柿之繼承人││││││(在臺最後戶籍地: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之3│││││││號)││├──┼────┼─────┼─────┼─────────────────────┼─────────┤│016│ 林嫦娥 │13.03.26││臺中市○○區○○里000號(目前住居所不詳)│張柿之繼承人│├──┼────┼─────┼─────┼─────────────────────┼─────────┤│017│林宋金蘭│10.03.12│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張柿之繼承人│├──┼────┼─────┼─────┼─────────────────────┼─────────┤│018│吳林文瑛│33.01.30│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0號│張柿之繼承人│├──┼────┼─────┼─────┼─────────────────────┼─────────┤│019│林霜瑜│35.05.25│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5│張柿之繼承人│├──┼────┼─────┼─────┼─────────────────────┼─────────┤│020│林華蓉│37.03.22│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之2│張柿之繼承人│├──┼────┼─────┼─────┼─────────────────────┼─────────┤│021│林偉克│39.02.15│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張柿之繼承人│├──┼────┼─────┼─────┼─────────────────────┼─────────┤│022│林紅珊│41.01.25│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5│張柿之繼承人│├──┼────┼─────┴─────┴─────────────────────┴─────────┤││陳鴻謀│編號17-22、29所示被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律師││├──┼────┼─────┬─────┬─────────────────────┬─────────┤│023│ 林景州 │25.10.31│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號│張柿之繼承人│├──┼────┼─────┼─────┼─────────────────────┼─────────┤│024│ 林陳阿雲 │30.01.27│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號│張柿之繼承人│├──┼────┼─────┼─────┼─────────────────────┼─────────┤│025│ 林桀樟 │53.05.29│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號│張柿之繼承人│├──┼────┼─────┼─────┼─────────────────────┼─────────┤│026│ 林穎龍 │54.09.21│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3樓之2│張柿之繼承人│├──┼────┼─────┼─────┼─────────────────────┼─────────┤│027│ 林惠君 │57.05.21│Z000000000│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7樓之11│張柿之繼承人│├──┼────┼─────┼─────┼─────────────────────┼─────────┤│028│ 林穎德 │62.12.05│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9│張柿之繼承人│├──┼────┼─────┼─────┼─────────────────────┼─────────┤│029│林景崧│31.11.15│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號│張柿之繼承人│├──┼────┼─────┴─────┴─────────────────────┴─────────┤││陳鴻謀│編號17-22、29所示之被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律師││├──┼────┼─────┬─────┬─────────────────────┬─────────┤│030│施 林月霞 │35.01.20│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號│張柿之繼承人│├──┼────┼─────┼─────┼─────────────────────┼─────────┤│031│ 林景崇 │37.09.26│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號│張柿之繼承人│├──┼────┼─────┼─────┼─────────────────────┼─────────┤│032│ 林桂妃 │63.08.16│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巷000○0號│張柿之繼承人│├──┼────┼─────┼─────┼─────────────────────┼─────────┤│033│ 林易霖 │65.08.04│Z000000000│①臺中市○○區○○路○○0巷00號│張柿之繼承人││││││②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2樓││├──┼────┼─────┼─────┼─────────────────────┼─────────┤│034│ 林清波 │41.03.02│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巷00○0號│張柿之繼承人│├──┼────┼─────┼─────┼─────────────────────┼─────────┤│035│ 林清圳 │46.05.01│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4樓│張柿之繼承人│├──┼────┼─────┼─────┼─────────────────────┼─────────┤│036│ 林育均 │67.11.29│Z000000000│桃園市○○區○○○路000號7樓│張柿之繼承人│├──┼────┼─────┼─────┼─────────────────────┼─────────┤│037│ 林幸誼 │70.02.21│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巷00○0號│張柿之繼承人│├──┼────┼─────┼─────┼─────────────────────┼─────────┤│038│ 林耀 │72.12.28│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巷00○0號│張柿之繼承人│├──┴────┴─────┴─────┴─────────────────────┴─────────┤│★編號1至38為張柿之繼承人★繼承系統表見本院卷㈠第133頁│├──┬────┬─────┬─────┬─────────────────────┬─────────┤│039│ 王憲彥 │35.09.03│Z000000000│屏東縣內埔鄉○○路00號│林懋寅之繼承人│├──┼────┼─────┼─────┼─────────────────────┼─────────┤│040│ 王憲政 │38.09.22│Z000000000│83.06.07出境,83.12.19代辦遷出登記│林懋寅之繼承人││││││(在臺最後戶籍地: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1段68│││││││號7樓)││├──┼────┼─────┼─────┼─────────────────────┼─────────┤│041│ 王麗君 │40.10.11│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1│林懋寅之繼承人│├──┼────┼─────┼─────┼─────────────────────┼─────────┤│042│ 王柯富貴 │28.03.22│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林懋寅之繼承人│├──┼────┼─────┼─────┼─────────────────────┼─────────┤│043│ 王如君 │50.11.25│Z000000000│81.06.09遷出國外,82.06.07逕為遷出登記│林懋寅之繼承人││││││(在臺最後戶籍地: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1段58│││││││巷21號2樓)││├──┼────┼─────┼─────┼─────────────────────┼─────────┤│044│ 王憲鴻 │53.10.08│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0號│林懋寅之繼承人│├──┼────┼─────┼─────┼─────────────────────┼─────────┤│045│ 王怡君 │55.09.23│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12樓之2│林懋寅之繼承人│├──┼────┼─────┼─────┼─────────────────────┼─────────┤│046│ 王隆義 │27.11.10│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6樓│林懋寅之繼承人│├──┼────┼─────┼─────┼─────────────────────┼─────────┤│047│ 王隆煇 │29.09.05│Z000000000│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林懋寅之繼承人│├──┼────┼─────┼─────┼─────────────────────┼─────────┤│048│ 王富美 │32.01.02│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1│林懋寅之繼承人│├──┼────┼─────┼─────┼─────────────────────┼─────────┤│049│ 李金本 │27.08.08│Z000000000│臺中市○○區○○巷00號│林懋寅之繼承人│├──┼────┼─────┼─────┼─────────────────────┼─────────┤│050│ 李江坤 │42.03.13│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巷0號│林懋寅之繼承人│├──┼────┼─────┼─────┼─────────────────────┼─────────┤│051│ 黃宏旭 │50.01.21│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林懋寅之繼承人│├──┼────┼─────┼─────┼─────────────────────┼─────────┤│052│ 黃宏充 │52.02.17│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林懋寅之繼承人│├──┼────┼─────┼─────┼─────────────────────┼─────────┤│053│張信貞│35.01.18│Z000000000│新北市○○區○○○路0巷00號2樓│★兼林懋寅之繼承人│││││││張淑娟之承受訴訟│││││││人│├──┼────┼─────┼─────┼─────────────────────┼─────────┤│054│ 劉祥惠 │59.07.23│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林懋寅之繼承人│├──┼────┼─────┼─────┼─────────────────────┼─────────┤│055│ 劉祥卿 │62.01.03│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林懋寅之繼承人│├──┼────┼─────┼─────┼─────────────────────┼─────────┤│056│ 劉瑠美 │31.01.11│Z000000000│62.08.07出境美國,63.09.13代辦遷出美國│林懋寅之繼承人││││││(在臺最後戶籍地:臺中市○○區○○路000號│││││││)││├──┼────┼─────┼─────┼─────────────────────┼─────────┤│057│ 劉張菠苾 │36.11.01│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林懋寅之繼承人│├──┼────┼─────┼─────┼─────────────────────┼─────────┤│058│ 劉祥碩 │65.01.28│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林懋寅之繼承人│├──┼────┼─────┼─────┼─────────────────────┼─────────┤│059│ 劉祥瑋 │67.06.01│Z000000000│84.08.12出境,85.09.18遷出登記│林懋寅之繼承人││││││(在臺最後戶籍地: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060│ 陳德雄 │33.01.07│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林懋寅之繼承人│├──┼────┼─────┼─────┼─────────────────────┼─────────┤│061│ 陳佑瑋 │65.11.27│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林懋寅之繼承人│├──┼────┼─────┼─────┼─────────────────────┼─────────┤│062│ 陳孝瑜 │73.08.28│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林懋寅之繼承人│├──┼────┼─────┼─────┼─────────────────────┼─────────┤│063│ 陳明豐 │33.04.26│Z000000000│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巷0弄0號7樓│林懋寅之繼承人│├──┼────┼─────┼─────┼─────────────────────┼─────────┤│064│ 陳清佳 │35.09.13│Z000000000│臺中市○里區○○路00巷0號│林懋寅之繼承人│├──┼────┼─────┼─────┼─────────────────────┼─────────┤│065│ 陳隆豐 │38.08.10│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林懋寅之繼承人│├──┼────┼─────┼─────┼─────────────────────┼─────────┤│066│ 朱建儒 │67.10.07│Z000000000│桃園市○○區○○○街000號15樓之1│林懋寅之繼承人│├──┼────┼─────┼─────┼─────────────────────┼─────────┤│067│ 朱曜新 │69.09.19│Z000000000│雲林縣古坑鄉○○路00○0號│林懋寅之繼承人│├──┼────┼─────┼─────┼─────────────────────┼─────────┤│068│ 陳孟揮 │43.03.29│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林懋寅之繼承人│├──┼────┼─────┼─────┼─────────────────────┼─────────┤│069│ 陳孔涌 │45.07.12│Z000000000│臺中市○○區○○巷00弄00號5樓之1│林懋寅之繼承人│├──┼────┼─────┼─────┼─────────────────────┼─────────┤│070│ 張何多美 │30.05.23│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號│林懋寅之繼承人│├──┼────┼─────┼─────┼─────────────────────┼─────────┤│071│ 林何麗美 │32.03.06│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林懋寅之繼承人│├──┼────┼─────┼─────┼─────────────────────┼─────────┤│072│ 何演修 │34.02.20│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號│林懋寅之繼承人│├──┼────┼─────┼─────┼─────────────────────┼─────────┤│073│ 何燕美 │37.08.25│Z000000000│66.07.21遷出泰國,67.11.09 申登 │林懋寅之繼承人││││││(在臺最後戶籍地:臺中市中區市○路000號)││├──┼────┼─────┼─────┼─────────────────────┼─────────┤│074│ 何演銘 │39.10.11│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巷0號│林懋寅之繼承人│├──┼────┼─────┼─────┼─────────────────────┼─────────┤│075│ 林惠珠 │38.02.04│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00號│林懋寅之繼承人│├──┼────┼─────┼─────┼─────────────────────┼─────────┤│076│ 林哲民 │40.09.25│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0巷0弄00號│林懋寅之繼承人│├──┼────┼─────┼─────┼─────────────────────┼─────────┤│077│ 林明宏 │47.01.05│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林懋寅之繼承人│├──┼────┼─────┼─────┼─────────────────────┼─────────┤│078│ 林洪琇瑩 │17.02.20│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林懋寅之繼承人│├──┼────┼─────┼─────┼─────────────────────┼─────────┤│079│ 林妙貞 │40.10.12│Z000000000│臺北市○○區○○街00號3樓│林懋寅之繼承人│├──┼────┼─────┼─────┼─────────────────────┼─────────┤│080│ 林廷俊 │42.08.01│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林懋寅之繼承人│├──┼────┼─────┼─────┼─────────────────────┼─────────┤│081│ 林志美 │43.12.14│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林懋寅之繼承人│├──┼────┼─────┼─────┼─────────────────────┼─────────┤│082│ 林志信 │46.05.10│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林懋寅之繼承人│├──┼────┼─────┼─────┼─────────────────────┼─────────┤│083│張信園│36.12.06│Z000000000│新北市○○區○○○路0巷00號2樓│★林懋寅之繼承人張│├──┼────┼─────┼─────┼─────────────────────┤淑娟;張淑娟於10││084│張正芬│39.05.28│Z000000000│新北市○○區○○○路0巷00號2樓│4.09.24死亡,編│├──┼────┼─────┼─────┼─────────────────────┤號53、83至86所示││085│張朝翔│41.01.21│Z000000000│新北市○○區○○○路0巷00號2樓│之被告為張淑娟之│├──┼────┼─────┼─────┼─────────────────────┤承受訴訟人││086│張朝喨│44.11.23│Z000000000│新北市○○區○○○路0巷00號2樓│(見本院卷㈣第98至│││││││105頁)│├──┼────┼─────┼─────┼─────────────────────┼─────────┤│087│張慧君│39.07.24│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0號4樓│★林懋寅之繼承人張│├──┼────┼─────┼─────┼─────────────────────┤耀錡;張耀錡於10││088│張明遠│41.02.17│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號│4.11.07死亡,編│├──┼────┼─────┼─────┼─────────────────────┤號87至90所示之被││089│張雅君│43.05.05│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4樓│告為張耀錡之承受│├──┼────┼─────┼─────┼─────────────────────┤訴訟人││090│張崇誠│45.11.11│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號│(見本院卷㈣第139│││││││至145頁)│├──┼────┼─────┼─────┼─────────────────────┼─────────┤│091│ 陳林細圓 │20.07.29│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號│林懋寅之繼承人│├──┼────┼─────┼─────┼─────────────────────┼─────────┤│092│ 林鳳棲 │22.10.19│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林懋寅之繼承人│├──┼────┼─────┼─────┼─────────────────────┼─────────┤│093│ 林衍堤 │24.10.18│Z000000000│臺北市○○區○○街00號6樓│林懋寅之繼承人│├──┼────┼─────┼─────┼─────────────────────┼─────────┤│094│ 黃陳月英 │40.06.09│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2樓│林懋寅之繼承人│├──┼────┼─────┼─────┼─────────────────────┼─────────┤│095│ 陳宜佐 │42.01.20│Z000000000│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號│林懋寅之繼承人│├──┼────┼─────┼─────┼─────────────────────┼─────────┤│096│ 陳炳榮 │44.12.10│Z000000000│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3樓│林懋寅之繼承人│├──┼────┼─────┼─────┼─────────────────────┼─────────┤│097│ 陳淑芳 │46.11.24│Z000000000│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林懋寅之繼承人│├──┼────┼─────┼─────┼─────────────────────┼─────────┤│098│ 陳茂盛 │49.02.16│Z000000000│桃園市○○區○○○街00號│林懋寅之繼承人│├──┼────┼─────┼─────┼─────────────────────┼─────────┤│099│ 陳淑美 │53.09.06│Z000000000│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3樓│林懋寅之繼承人│├──┼────┼─────┼─────┼─────────────────────┼─────────┤│100│ 吳莉玉 │46.01.03│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5│林懋寅之繼承人│├──┼────┼─────┼─────┼─────────────────────┼─────────┤│101│ 吳姿嫺 │48.02.15│Z000000000│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0號2樓│林懋寅之繼承人│├──┼────┼─────┼─────┼─────────────────────┼─────────┤│102│ 吳發鑫 │51.04.25│Z000000000│①苗栗縣苗栗市○○路0000號5樓之57│林懋寅之繼承人││││││②苗栗縣公館鄉○○村0000000號││├──┼────┼─────┼─────┼─────────────────────┼─────────┤│103│ 吳秀珍 │52.12.23│Z000000000│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林懋寅之繼承人│├──┼────┼─────┼─────┼─────────────────────┼─────────┤│104│ 吳昌宏 │61.11.01│Z000000000│新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林懋寅之繼承人│├──┼────┼─────┼─────┼─────────────────────┼─────────┤│105│ 吳騰金 │24.12.03│Z000000000│苗栗縣銅鑼鄉○○村○○0○0號│林懋寅之繼承人│├──┼────┼─────┼─────┼─────────────────────┼─────────┤│106│ 羅淑珍 │51.05.24│Z000000000│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林懋寅之繼承人│├──┼────┼─────┼─────┼─────────────────────┼─────────┤│107│ 羅時欽 │54.07.28│Z000000000│苗栗縣公館鄉○○村○○路00號│林懋寅之繼承人│├──┼────┼─────┼─────┼─────────────────────┼─────────┤│108│ 羅心瑀 │59.09.30│Z000000000│苗栗縣公館鄉○○村○○00號│林懋寅之繼承人│├──┼────┼─────┼─────┼─────────────────────┼─────────┤│109│ 吳四妹 │31.11.13│Z000000000│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林懋寅之繼承人│├──┼────┼─────┼─────┼─────────────────────┼─────────┤│110│ 朱吳貴招 │34.09.16│Z000000000│新北市○○區○○街000號4樓│林懋寅之繼承人│├──┼────┼─────┼─────┼─────────────────────┼─────────┤│111│ 龐偉智 │57.01.15│Z000000000│彰化縣彰化市○○○街00○0號│林懋寅之繼承人│├──┼────┼─────┼─────┼─────────────────────┼─────────┤│112│龐琨諺│65.04.19│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之1│林懋寅之繼承人│├──┼────┼─────┼─────┼─────────────────────┼─────────┤│113│龐淑娟│58.04.24│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之1│林懋寅之繼承人││││││(兼編號112之 龐琨彥 訴訟代理人)││├──┼────┼─────┼─────┼─────────────────────┼─────────┤│114│ 吳岳玲 │40.02.21│Z000000000│新北市○○區○○街0巷0○0號│林懋寅之繼承人│├──┴────┴─────┴─────┴─────────────────────┴─────────┤│★編號39至114所示之人為林懋寅之繼承人★繼承系統表見本院卷㈠第197頁│├──┬────┬─────┬─────┬─────────────────────┬─────────┤│115│ 林景雲 │20.03.10│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16│ 何林湘雲 │22.10.14│Z000000000│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17│ 林景星 │23.11.28│Z000000000│103.01.01出境,105.02.16逕為遷出登記│林懋陽之繼承人││││││(在臺最後戶籍地: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8│黃 林香津 │26.10.24│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19│ 蔡林香枝 │29.02.08│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20│ 林照光 │30.05.20│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0號4樓之3│林懋陽之繼承人│├──┼────┼─────┼─────┼─────────────────────┼─────────┤│121│ 林宣昭 │34.08.08│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22│ 李淑媛 │30.06.06│Z000000000│臺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林懋陽之繼承人│├──┼────┼─────┼─────┼─────────────────────┼─────────┤│123│ 張和凱 │56.04.24│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林懋陽之繼承人│├──┼────┼─────┼─────┼─────────────────────┼─────────┤│124│ 張瓊文 │57.11.03│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林懋陽之繼承人│├──┼────┼─────┼─────┼─────────────────────┼─────────┤│125│ 張泰明 │27.11.14││51.02.03遷出美國│林懋陽之繼承人││││││(在臺最後戶籍地:臺中市○里區○○路000號│││││││)││├──┼────┼─────┼─────┼─────────────────────┼─────────┤│126│ 林家瑜 │57.03.02│Z000000000│臺中市○區○村路0段000號13樓之2│林懋陽之繼承人│├──┼────┼─────┼─────┼─────────────────────┼─────────┤│127│ 林志行 │58.10.12│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之2│林懋陽之繼承人│├──┼────┼─────┼─────┼─────────────────────┼─────────┤│128│ 李眞規 │26.11.03││79.06.30在遷徙地出境遷出美國│林懋陽之繼承人││││││(在臺最後戶籍地:臺中市○○區○○路0號)││├──┼────┼─────┼─────┼─────────────────────┼─────────┤│129│ 張李菖惠 │30.05.30│Z000000000│97.03.28出境,99.05.06逕為遷出登記│林懋陽之繼承人││││││(在臺最後戶籍地: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2段│││││││66巷19號6樓之1)││├──┼────┼─────┼─────┼─────────────────────┼─────────┤│130│ 李光惠 │33.11.17│Z000000000│103.03.15出境,105.04.07逕為遷出登記│林懋陽之繼承人││││││(在臺最後戶籍地:臺中市西區美村路1段502│││││││號12樓之2)││├──┼────┼─────┼─────┼─────────────────────┼─────────┤│131│ 廖玲眞 │37.08.12│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段0號4樓│林懋陽之繼承人│├──┼────┼─────┼─────┼─────────────────────┼─────────┤│132│ 李瑤煌 │39.07.03│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巷0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33│ 李如惠 │42.01.26│Z000000000│99.12.30出境,102.01.23逕為遷出登記│林懋陽之繼承人││││││(在臺最後戶籍地: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34│ 吳林玉紗 │13.08.07│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35│ 林婉生 │28.08.08│Z000000000│彰化縣員林市○○路0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36│ 林一輝 │30.08.28│Z000000000│102.04.30出境,104.07.27逕為遷出登記│林懋陽之繼承人││││││(在臺最後戶籍地:臺中市南區復興路1段437│││││││號)││├──┼────┼─────┼─────┼─────────────────────┼─────────┤│137│林鳳映│32.10.03│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38│ 林重光 │34.12.14│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4樓之2│林懋陽之繼承人│├──┼────┼─────┼─────┼─────────────────────┼─────────┤│139│ 林鶯如 │37.03.01│Z000000000│103.03.15出境,105.04.12逕為遷出登記(在│林懋陽之繼承人││││││臺最後戶籍地: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40│林伴香│39.10.31│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林懋陽之繼承人│├──┼────┼─────┼─────┼─────────────────────┼─────────┤│141│林商賢│29.05.25│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 林廖淑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臺中市○區○○路000號││├────┼───────────┼───────────────────────────────┤││羅子芳││臺中市○區○○路000號│├──┼────┼─────┬─────┼─────────────────────┬─────────┤│142│ 王燕聲 │33.12.17│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11樓│林懋陽之繼承人│├──┼────┼─────┼─────┼─────────────────────┼───────││143│ 王正冠 │37.03.22│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44│王敏生│39.04.25│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3│林懋陽之繼承人│├──┼────┼─────┼─────┼─────────────────────┼─────────┤│145│ 王鳳兒 │42.11.20│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4樓│林懋陽之繼承人│├──┼────┼─────┼─────┼─────────────────────┼─────────┤│146│林孟宗│38.10.02│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47│ 林穗媛 │40.02.01│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48│ 林芳宜 │41.08.15│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號4樓之3│林懋陽之繼承人│├──┼────┼─────┼─────┼─────────────────────┼─────────┤│149│ 林清芬 │43.11.09│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50│ 林以信 │46.06.25│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51│ 林澄祺 │16.10.14│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2│林懋陽之繼承人│├──┼────┼─────┼─────┼─────────────────────┼─────────┤│152│ 林雲霞 │19.11.18│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5│林懋陽之繼承人│├──┼────┼─────┼─────┼─────────────────────┼─────────┤│153│ 林麗霞 │22.08.05│Z000000000│高雄市○○區○○街000巷0弄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54│ 林吳國花 │23.12.03│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55│林愉菁│57.02.26│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之1│林懋陽之繼承人│├──┼────┼─────┼─────┼─────────────────────┼─────────┤│156│林子欽│53.02.13│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兼編號155林愉菁訴訟代理人)││├──┼────┼─────┼─────┼─────────────────────┼─────────┤│157│ 林吳淑卿 │22.03.15│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58│ 林京津 │39.10.19│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號之2│林懋陽之繼承人│├──┼────┼─────┼─────┼─────────────────────┼─────────┤│159│林香津│41.05.20│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60│ 林穗姬 │43.02.13│Z000000000│南投縣草屯鎮○○街0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61│ 林令嫻 │46.04.03│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62│ 林弘一 │47.10.30│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63│ 林弘忠 │49.12.10│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64│ 陳林杏桑 │20.09.05│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號2樓│林懋陽之繼承人│├──┼────┼─────┼─────┼─────────────────────┼─────────┤│165│ 呂林淑貞 │23.04.13│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66│林敏正│33.06.18│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2樓│林懋陽之繼承人│├──┼────┼─────┼─────┼─────────────────────┼─────────┤│167│ 郭能傑 │20.08.25│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68│ 郭泰興 │52.07.04│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69│ 郭艶琳 │53.12.01│Z000000000│臺中市○里區○○路000號2樓│林懋陽之繼承人│├──┼────┼─────┼─────┼─────────────────────┼─────────┤│170│ 郭益興 │58.06.14│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71│林岱希│37.03.01│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2樓│林懋陽之繼承人│├──┼────┼─────┼─────┼─────────────────────┼─────────┤│172│林慧津│44.10.10│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林│├──┼────┼─────┼─────┼─────────────────────┤耿照, 林耿照 於10││173│林德勳│49.06.27│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4.12.25死亡,編│├──┼────┼─────┼─────┼─────────────────────┤號172至174所示││174│林德熹│51.04.10│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2│之被告為林耿照之│││││││承受訴訟人(見本│││││││院卷㈤第37至42頁│││││││)│├──┼────┼─────┼─────┼─────────────────────┼─────────┤│175│ 張靜玟 │54.09.19│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7│林懋陽之繼承人│├──┼────┼─────┼─────┼─────────────────────┼─────────┤│176│賴明堯│29.01.27│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號8樓之2│林懋陽之繼承人│├──┼────┼─────┼─────┼─────────────────────┼─────────┤│177│ 賴明松 │30.12.15│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78│ 賴明窺 │37.01.02│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79│ 陳烱堂 │20.04.09│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80│ 陳衍欽 │43.03.07│Z000000000│新竹縣寶山鄉○○○街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81│ 陳淑芬 │46.05.16│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82│ 陳淑貞 │48.04.25│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83│ 陳孟荻 │53.06.26│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84│ 陳健瑋 │55.08.25│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85│ 陳惠文 │57.03.07│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86│ 羅玉情 │24.06.08│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87│ 賴榮桂 │26.10.06│Z000000000│臺中市○○區○○巷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188│ 林魏春桃 │14.01.25│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號│林懋陽之繼承人│├──┴────┴─────┴─────┴─────────────────────┴─────────┤│★編號115至188所示之人為林懋陽之繼承人★繼承系統表見本院卷㈠第321頁│├──┬────┬─────┬─────┬─────────────────────┬─────────┤│189│林 陳玉盆 │14.06.03│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林紹晃之繼承人│├──┼────┼─────┼─────┼─────────────────────┼─────────┤│190│ 林宗雄 │51.10.24│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0號│林紹晃之繼承人││││││(兼編號188之監護人)││├──┼────┼─────┼─────┼─────────────────────┼─────────┤│191│ 賴輝 │39.01.10│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號│林紹晃之繼承人│├──┼────┼─────┼─────┼─────────────────────┼─────────┤│192│ 賴弘斌 │64.02.09│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號│林紹晃之繼承人│├──┼────┼─────┼─────┼─────────────────────┼─────────┤│193│ 賴弘杰 │64.12.31│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號│林紹晃之繼承人│├──┼────┼─────┼─────┼─────────────────────┼─────────┤│194│ 賴建志 │66.08.13│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號│林紹晃之繼承人│├──┼────┼─────┼─────┼─────────────────────┼─────────┤│195│ 林子都 │39.02.15│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林紹晃之繼承人│├──┼────┼─────┼─────┼─────────────────────┼─────────┤│196│ 林繼光 │41.04.27│Z000000000│基隆市○○區○○街00巷00○0號│林紹晃之繼承人│├──┼────┼─────┼─────┼─────────────────────┼─────────┤│197│ 白林九英 │43.02.06│Z000000000│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0號│林紹晃之繼承人│├──┼────┼─────┼─────┼─────────────────────┼─────────┤│198│ 林美齡 │55.11.28│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段○○巷00號│林紹晃之繼承人│├──┼────┼─────┼─────┼─────────────────────┼─────────┤│199│ 林智慧 │58.04.22│Z000000000│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弄0號│林紹晃之繼承人│├──┴────┴─────┴─────┴─────────────────────┴─────────┤│★編號189至199所示之人為林紹晃之繼承人★繼承系統表見本院卷㈡第5頁│├──┬────┬─────┬─────┬─────────────────────┬─────────┤│200│ 張林麗規 │22.08.01│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林陳嫊櫻之繼承人│├──┼────┼─────┼─────┼─────────────────────┼─────────┤│201│ 張林靜靜 │25.01.17│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林陳嫊櫻之繼承人│├──┼────┼─────┼─────┼─────────────────────┼─────────┤│202│ 張林妙 節│26.11.05│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號│林陳嫊櫻之繼承人│├──┼────┼─────┼─────┼─────────────────────┼─────────┤│203│林黃美枝│33.02.04│Z000000000│臺北市○○區○○○○街000號2樓│★兼林陳嫊櫻之繼承│││││││人│├──┼────┼─────┼─────┼─────────────────────┼─────────┤│204│ 林胤強 │55.05.26│Z000000000│臺北市○○區○○○○街000號2樓│林陳嫊櫻之繼承人│├──┼────┼─────┼─────┼─────────────────────┼─────────┤│205│林胤正│57.02.15│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號│★兼林陳嫊櫻之繼承│││││││人│├──┼────┼─────┼─────┼─────────────────────┼─────────┤│206│林克新│31.12.12│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號│★兼林陳嫊櫻之繼承│││││││人│├──┼────┼─────┼─────┼─────────────────────┼─────────┤│207│ 陳林文珠 │36.12.10│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林陳嫊櫻之繼承人│├──┴────┴─────┴─────┴─────────────────────┴─────────┤│★編號200至207所示之人為林陳嫊櫻之繼承人★繼承系統表見本院卷㈡第20頁│├──┬────┬─────┬─────┬─────────────────────┬─────────┤│208│林偉廉│41.05.05│Z000000000│臺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兼林金鋆之繼承人│├──┼────┼─────┼─────┼─────────────────────┼─────────┤│209│林南宏│43.10.29│Z000000000│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6樓│★兼林金鋆之繼承人│├──┼────┼─────┼─────┼─────────────────────┼─────────┤│210│林秀娟│47.03.25│Z000000000│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6樓│★兼林金鋆之繼承人│├──┼────┼─────┼─────┼─────────────────────┼─────────┤│211│林秀芬│51.07.03│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兼林金鋆之繼承人│├──┼────┼─────┼─────┼─────────────────────┼─────────┤│212│ 張林理密 │19.05.05│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林金鋆之繼承人│├──┼────┼─────┼─────┼─────────────────────┼─────────┤│213│ 游煥松 │18.01.02│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0號2樓│林金鋆之繼承人│├──┼────┼─────┼─────┼─────────────────────┼─────────┤│214│ 游惠玲 │46.01.01│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林金鋆之繼承人│├──┼────┼─────┼─────┼─────────────────────┼─────────┤│215│ 游致顯 │47.11.12│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0號2樓│林金鋆之繼承人│├──┼────┼─────┼─────┼─────────────────────┼─────────┤│216│ 游雅瓏 │49.08.14│Z000000000│臺中市○○區○○巷0弄00號│林金鋆之繼承人│├──┼────┼─────┼─────┼─────────────────────┼─────────┤│217│ 游喜鈴 │52.05.14│Z000000000│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10樓之2│林金鋆之繼承人│├──┼────┼─────┼─────┼─────────────────────┼─────────┤│218│ 簡利 │30.04.21│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5樓│林金鋆之繼承人│├──┼────┼─────┼─────┼─────────────────────┼─────────┤│219│ 林有章 │55.08.31│Z000000000│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1樓之2│林金鋆之繼承人│├──┼────┼─────┼─────┼─────────────────────┼─────────┤│220│ 林知言 │59.09.03│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5樓│林金鋆之繼承人│├──┼────┼─────┼─────┼─────────────────────┼─────────┤│221│ 林理智 │28.11.28│Z000000000│臺南市○區○○路00號4樓之14│林金鋆之繼承人│├──┼────┼─────┼─────┼─────────────────────┼─────────┤│222│ 林壽惠 │30.10.04│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號4樓之1│林金鋆之繼承人│├──┴────┴─────┴─────┴─────────────────────┴─────────┤│★編號至208至222所示之人為林金鋆之繼承人★繼承系統表見本院卷㈡第32頁│├──┬────┬─────┬─────┬─────────────────────┬─────────┤│223│林紹山│25.08.22│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號││├──┼────┼─────┼─────┼─────────────────────┼─────────┤│224│林紹恩│21.10.03│Z000000000│①臺北市○○區○○街00巷00○0號4樓│││││││②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11樓之3││├──┼────┼─────┼─────┼─────────────────────┼─────────┤│225│林宏鈞│26.08.17│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6樓││├──┼────┼─────┼─────┼─────────────────────┼─────────┤│226│林光男│27.12.08│Z000000000│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之1││├──┼────┼─────┼─────┼─────────────────────┼─────────┤│227│林紹楠│25.11.05│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號││├──┼────┼─────┼─────┼─────────────────────┼─────────┤│228│林德洪│36.09.22│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229│林昇鋒│52.07.28│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4樓之2││├──┼────┼─────┼─────┼─────────────────────┼─────────┤│230│林忠鎰│56.04.23│Z000000000│桃園市○○區○○○街0○0號││├──┼────┼─────┼─────┼─────────────────────┼─────────┤│231│林紘吉│28.08.09│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號││├──┼────┼─────┼─────┼─────────────────────┼─────────┤│232│林哲修│29.11.21│Z000000000│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233│林銀紅│33.04.05│Z000000000│彰化縣彰化市○○路0號││├──┼────┼─────┼─────┼─────────────────────┼─────────┤│234│林江海│39.10.20│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0號││├──┼────┼─────┼─────┼─────────────────────┼─────────┤│235│林天輝│38.01.19│Z000000000│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236│林張麗屏│23.12.19│Z000000000│臺北市○○區○○街00號6樓之9││├──┼────┼─────┼─────┼─────────────────────┼─────────┤│237│林敏逸│46.10.25│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1││├──┼────┼─────┼─────┼─────────────────────┼─────────┤│238│林芳玲│48.03.17│Z000000000│高雄市○○區○○0路000巷00○0號││├──┼────┼─────┼─────┼─────────────────────┼─────────┤│239│林家光│51.06.24│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3樓││├──┼────┼─────┼─────┼─────────────────────┼─────────┤│240│林金龍│57.07.02│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3樓││├──┼────┼─────┼─────┼─────────────────────┼─────────┤│241│林瑞晋│35.10.06│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42│張明德│35.02.10│Z000000000│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243│張素菁│68.10.17│Z000000000│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244│張純嘉│72.02.24│Z000000000│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245│林靜慧│52.05.07│Z000000000│新北市○○區○○路000號18樓││├──┼────┼─────┼─────┼─────────────────────┼─────────┤│246│林靜如│54.03.03│Z000000000│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247│林振達│63.08.28│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48│林弘基│31.02.06│Z000000000│基隆市○○區○○路000○0號││├──┼────┼─────┼─────┼─────────────────────┼─────────┤│249│林弘緒│38.11.10│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段0巷0號2樓之1││├──┼────┼─────┼─────┼─────────────────────┼─────────┤│250│林子文│61.03.11│Z000000000│102.10.15出境,104.11.12逕為遷出登記│││││││(在臺最後戶籍地: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45│││││││巷26號)││├──┼────┼─────┼─────┼─────────────────────┼─────────┤│251│林嘉瑜│70.10.11│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段00號││├──┼────┼─────┼─────┼─────────────────────┼─────────┤│252│楊月英│40.11.30│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253│林振煇│61.03.03│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254│林譯屏(│70.05.14│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號││││原名林佩│││││││儀)│││││├──┼────┼─────┼─────┼─────────────────────┼─────────┤│255│林宜青│63.05.01│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5││├──┼────┼─────┼─────┼─────────────────────┼─────────┤│256│林玟惠│27.03.07│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號││├──┼────┼─────┼─────┼─────────────────────┼─────────┤│257│林大偉│56.12.19│Z000000000│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之1││├──┼────┼─────┼─────┼─────────────────────┼─────────┤│258│王淑眞│56.11.22│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2││└──┴────┴─────┴─────┴─────────────────────┴─────────┘
附表二:臺中市神岡區下溪洲段後壁厝小段701、701-1、701-
2、701-4、702、702-2、708地號原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編號│原共有人│地號│701│701-1│701-2│701-4│702│702-2│708│備註│││姓名├─────┼───┼────┼────┼───┼───┼───┼───┤││││地目│旱│建│旱│旱│林│林│林││││├─────┼───┼────┼────┼───┼───┼───┼───┤││││面積(㎡)│947│507│1087│1816│1483│1110│669││├──┼────┼─────┼───┼────┼────┼───┼───┼───┼───┼────────────────┤│01│林旭│應有部分│11/432│77/3024│77/3024│11/432│11/432│11/432│11/432││││├─────┼───┼────┼────┼───┼───┼───┼───┤││││訴訟費用負│11/432│77/3024│77/3024│11/432│11/432│11/432│11/432│││││擔比例│││││││││├──┼────┼─────┼───┼────┼────┼───┼───┼───┼───┼────────────────┤│02│張柿│應有部分│36/144│252/1008│252/1008│36/144│36/144│36/144│36/144│慶應元年(即民前47年)4月2日出│││├─────┼───┼────┼────┼───┼───┼───┼───┤生,已死亡,惟戶籍查無死亡日期,││││訴訟費用負│36/144│252/1008│252/1008│36/144│36/144│36/144│36/144│附表一編號1至38所示之被告為繼承││││擔比例││││││││人,訴訟費用由其全體繼承人連帶負││││││││││││擔。│├──┼────┼─────┼───┼────┼────┼───┼───┼───┼───┼────────────────┤│03│林懋寅│應有部分│18/144│126/1008│126/1008│18/144│18/144│18/144│18/144│民國40年9月24日死亡,附表一編號│││├─────┼───┼────┼────┼───┼───┼───┼───┤39至114所示之被告為其繼承人,訴││││訴訟費用負│18/144│126/1008│126/1008│18/144│18/144│18/144│18/144│訟費用由其全體繼承人連帶負擔。││││擔比例│││││││││├──┼────┼─────┼───┼────┼────┼───┼───┼───┼───┼────────────────┤│04│林懋陽│應有部分│18/144│126/1008│126/1008│18/144│18/144│18/144│18/144│民國45年7月7日死亡,附表一編號│││├─────┼───┼────┼────┼───┼───┼───┼───┤115至188所示之被告為其繼承人,││││訴訟費用負│18/144│126/1008│126/1008│18/144│18/144│18/144│18/144│訴訟費用由其全體繼承人連帶負擔。││││擔比例│││││││││├──┼────┼─────┼───┼────┼────┼───┼───┼───┼───┼────────────────┤│05│林紹晃│應有部分│4/1008│4/1008│4/1008│4/1008│4/1008│4/1008│4/1008│民國92年12月5日死亡,附表一編號│││├─────┼───┼────┼────┼───┼───┼───┼───┤189至199所示之被告為其繼承人,││││訴訟費用負│4/1008│4/1008│4/1008│4/1008│4/1008│4/1008│4/1008│訴訟費用由其全體繼承人連帶負擔。││││擔比例│││││││││├──┼────┼─────┼───┼────┼────┼───┼───┼───┼───┼────────────────┤│06│林陳嫊櫻│應有部分││11/432││││││民國69年4月10日死亡,附表一編號│││├─────┼───┼────┼────┼───┼───┼───┼───┤200至207所示之被告為其繼承人,││││訴訟費用負││11/432││││││訴訟費用由其全體繼承人連帶負擔。││││擔比例│││││││││├──┼────┼─────┼───┼────┼────┼───┼───┼───┼───┼────────────────┤│07│林金鋆│應有部分││││11/144││││民國64年6月24日死亡,附表一編號│││├─────┼───┼────┼────┼───┼───┼───┼───┤208至222所示之被告為其繼承人,││││訴訟費用負││││11/144││││訴訟費用由其全體繼承人連帶負擔。││││擔比例│││││││││├──┼────┼─────┼───┼────┼────┼───┼───┼───┼───┼────────────────┤│08│林紹恩│應有部分│4/1008│4/1008│4/1008│4/1008│4/1008│4/1008│4/1008│即附表一編號224│││├─────┼───┼────┼────┼───┼───┼───┼───┤││││訴訟費用負│4/1008│4/1008│4/1008│4/1008│4/1008│4/1008│4/1008│││││擔比例│││││││││├──┼────┼─────┼───┼────┼────┼───┼───┼───┼───┼────────────────┤│09│林宏鈞│應有部分│4/1008│4/1008│4/1008│4/1008│4/1008│4/1008│4/1008│即附表一編號225│││├─────┼───┼────┼────┼───┼───┼───┼───┤││││訴訟費用負│4/1008│4/1008│4/1008│4/1008│4/1008│4/1008│4/1008│││││擔比例│││││││││├──┼────┼─────┼───┼────┼────┼───┼───┼───┼───┼────────────────┤│10│林光男│應有部分│1/54│1/54│1/54│1/54│1/54│1/54│1/54│即附表一編號226│││├─────┼───┼────┼────┼───┼───┼───┼───┤││││訴訟費用負│1/54│1/54│1/54│1/54│1/54│1/54│1/54│││││擔比例│││││││││├──┼────┼─────┼───┼────┼────┼───┼───┼───┼───┼────────────────┤│11│林紹楠│應有部分│1/108│1/108│1/108│1/108│1/108│1/108│1/108│即附表一編號227│││├─────┼───┼────┼────┼───┼───┼───┼───┤││││訴訟費用負│1/108│1/108│1/108│1/108│1/108│1/108│1/108│││││擔比例│││││││││├──┼────┼─────┼───┼────┼────┼───┼───┼───┼───┼────────────────┤│12│林德洪│應有部分│1/144│7/1008│7/1008│1/144│1/144│1/144│1/144│即附表一編號228│││├─────┼───┼────┼────┼───┼───┼───┼───┤││││訴訟費用負│1/144│7/1008│7/1008│1/144│1/144│1/144│1/144│││││擔比例│││││││││├──┼────┼─────┼───┼────┼────┼───┼───┼───┼───┼────────────────┤│13│林昇鋒│應有部分│8/1008││8/1008│8/1008│8/1008│8/1008│8/1008│即附表一編號229│││├─────┼───┼────┼────┼───┼───┼───┼───┤││││訴訟費用負│8/1008││8/1008│8/1008│8/1008│8/1008│8/1008│││││擔比例│││││││││├──┼────┼─────┼───┼────┼────┼───┼───┼───┼───┼────────────────┤│14│林忠鎰│應有部分│1/54│1/54│1/54│1/54│1/54│1/54│1/54│即附表一編號230│││├─────┼───┼────┼────┼───┼───┼───┼───┤││││訴訟費用負│1/54│1/54│1/54│1/54│1/54│1/54│1/54│││││擔比例│││││││││├──┼────┼─────┼───┼────┼────┼───┼───┼───┼───┼────────────────┤│15│林紘吉│應有部分│1/162│1/162│1/162│1/162│1/162│1/162│1/162│即附表一編號231│││├─────┼───┼────┼────┼───┼───┼───┼───┤││││訴訟費用負│1/162│1/162│1/162│1/162│1/162│1/162│1/162│││││擔比例│││││││││├──┼────┼─────┼───┼────┼────┼───┼───┼───┼───┼────────────────┤│16│林哲修│應有部分│1/162│1/162│1/162│1/162│1/162│1/162│1/162│即附表一編號232│││├─────┼───┼────┼────┼───┼───┼───┼───┤││││訴訟費用負│1/162│1/162│1/162│1/162│1/162│1/162│1/162│││││擔比例│││││││││├──┼────┼─────┼───┼────┼────┼───┼───┼───┼───┼────────────────┤│17│林克新│應有部分│11/288│11/432│11/288│11/288│11/288│11/288│11/288│兼林陳嫊櫻之繼承人│││├─────┼───┼────┼────┼───┼───┼───┼───┤(即附表一編號206)││││訴訟費用負│11/288│11/432│11/288│11/288│11/288│11/288│11/288│││││擔比例│││││││││├──┼────┼─────┼───┼────┼────┼───┼───┼───┼───┼────────────────┤│18│林紹山│應有部分│1/144│7/1008│7/1008│1/144│1/144│1/144│1/144│即附表一編號223│││├─────┼───┼────┼────┼───┼───┼───┼───┤││││訴訟費用負│1/144│7/1008│7/1008│1/144│1/144│1/144│1/144│││││擔比例│││││││││├──┼────┼─────┼───┼────┼────┼───┼───┼───┼───┼────────────────┤│19│林銀紅│應有部分│1/216│1/216│1/216│1/216│1/216│1/216│1/216│即附表一編號233│││├─────┼───┼────┼────┼───┼───┼───┼───┤││││訴訟費用負│1/216│1/216│1/216│1/216│1/216│1/216│1/216│││││擔比例│││││││││├──┼────┼─────┼───┼────┼────┼───┼───┼───┼───┼────────────────┤│20│林江海│應有部分│1/288│7/2016│7/2016│1/288│1/288│1/288│1/288│即附表一編號234│││├─────┼───┼────┼────┼───┼───┼───┼───┤││││訴訟費用負│1/288│7/2016│7/2016│1/288│1/288│1/288│1/288│││││擔比例│││││││││├──┼────┼─────┼───┼────┼────┼───┼───┼───┼───┼────────────────┤│21│林天輝│應有部分│1/288│7/2016│7/2016│1/288│1/288│1/288│1/288│即附表一編號235│││├─────┼───┼────┼────┼───┼───┼───┼───┤││││訴訟費用負│1/288│7/2016│7/2016│1/288│1/288│1/288│1/288│││││擔比例│││││││││├──┼────┼─────┼───┼────┼────┼───┼───┼───┼───┼────────────────┤│22│林張麗屏│應有部分│4/5040│4/5040│4/5040│4/5040│4/5040│4/5040│4/5040│即附表一編號236│││├─────┼───┼────┼────┼───┼───┼───┼───┤││││訴訟費用負│4/5040│4/5040│4/5040│4/5040│4/5040│4/5040│4/5040│││││擔比例│││││││││├──┼────┼─────┼───┼────┼────┼───┼───┼───┼───┼────────────────┤│23│林敏逸│應有部分│4/5040│4/5040│4/5040│4/5040│4/5040│4/5040│4/5040│即附表一編號237│││├─────┼───┼────┼────┼───┼───┼───┼───┤││││訴訟費用負│4/5040│4/5040│4/5040│4/5040│4/5040│4/5040│4/5040│││││擔比例│││││││││├──┼────┼─────┼───┼────┼────┼───┼───┼───┼───┼────────────────┤│24│林芳玲│應有部分│4/5040│4/5040│4/5040│4/5040│4/5040│4/5040│4/5040│即附表一編號238│││├─────┼───┼────┼────┼───┼───┼───┼───┤││││訴訟費用負│4/5040│4/5040│4/5040│4/5040│4/5040│4/5040│4/5040│││││擔比例│││││││││├──┼────┼─────┼───┼────┼────┼───┼───┼───┼───┼────────────────┤│25│林家光│應有部分│4/5040│4/5040│4/5040│4/5040│4/5040│4/5040│4/5040│即附表一編號239│││├─────┼───┼────┼────┼───┼───┼───┼───┤││││訴訟費用負│4/5040│4/5040│4/5040│4/5040│4/5040│4/5040│4/5040│││││擔比例│││││││││├──┼────┼─────┼───┼────┼────┼───┼───┼───┼───┼────────────────┤│26│林金龍│應有部分│4/5040│4/5040│4/5040│4/5040│4/5040│4/5040│4/5040│即附表一編號240│││├─────┼───┼────┼────┼───┼───┼───┼───┤││││訴訟費用負│4/5040│4/5040│4/5040│4/5040│4/5040│4/5040│4/5040│││││擔比例│││││││││├──┼────┼─────┼───┼────┼────┼───┼───┼───┼───┼────────────────┤│27│林瑞晋│應有部分│4/144│4/144│4/144│4/144│4/144│4/144│4/144│即附表一編號241│││├─────┼───┼────┼────┼───┼───┼───┼───┤││││訴訟費用負│4/144│4/144│4/144│4/144│4/144│4/144│4/144│││││擔比例│││││││││├──┼────┼─────┼───┼────┼────┼───┼───┼───┼───┼────────────────┤│28│張明德│應有部分│1/648│1/648│1/648│1/648│1/648│1/648│1/648│即附表一編號242│││├─────┼───┼────┼────┼───┼───┼───┼───┤││││訴訟費用負│1/648│1/648│1/648│1/648│1/648│1/648│1/648│││││擔比例│││││││││├──┼────┼─────┼───┼────┼────┼───┼───┼───┼───┼────────────────┤│29│張素菁│應有部分│1/648│1/648│1/648│1/648│1/648│1/648│1/648│即附表一編號243│││├─────┼───┼────┼────┼───┼───┼───┼───┤││││訴訟費用負│1/648│1/648│1/648│1/648│1/648│1/648│1/648│││││擔比例│││││││││├──┼────┼─────┼───┼────┼────┼───┼───┼───┼───┼────────────────┤│30│張純嘉│應有部分│1/648│1/648│1/648│1/648│1/648│1/648│1/648│即附表一編號244│││├─────┼───┼────┼────┼───┼───┼───┼───┤││││訴訟費用負│1/648│1/648│1/648│1/648│1/648│1/648│1/648│││││擔比例│││││││││├──┼────┼─────┼───┼────┼────┼───┼───┼───┼───┼────────────────┤│31│林靜慧│應有部分│1/288│1/288│1/288│1/288│1/288│1/288│1/288│即附表一編號245│││├─────┼───┼────┼────┼───┼───┼───┼───┤││││訴訟費用負│1/288│1/288│1/288│1/288│1/288│1/288│1/288│││││擔比例│││││││││├──┼────┼─────┼───┼────┼────┼───┼───┼───┼───┼────────────────┤│32│林靜如│應有部分│1/288│1/288│1/288│1/288│1/288│1/288│1/288│即附表一編號246│││├─────┼───┼────┼────┼───┼───┼───┼───┤││││訴訟費用負│1/288│1/288│1/288│1/288│1/288│1/288│1/288│││││擔比例│││││││││├──┼────┼─────┼───┼────┼────┼───┼───┼───┼───┼────────────────┤│33│林振達│應有部分│1/108││1/108│1/108│1/108│1/108│1/108│即附表一編號247│││├─────┼───┼────┼────┼───┼───┼───┼───┤││││訴訟費用負│1/108││1/108│1/108│1/108│1/108│1/108│││││擔比例│││││││││├──┼────┼─────┼───┼────┼────┼───┼───┼───┼───┼────────────────┤│34│林弘基│應有部分│11/432│77/3024│77/3024│11/432│11/432│11/432│11/432│即附表一編號248│││├─────┼───┼────┼────┼───┼───┼───┼───┤││││訴訟費用負│11/432│77/3024│77/3024│11/432│11/432│11/432│11/432│││││擔比例│││││││││├──┼────┼─────┼───┼────┼────┼───┼───┼───┼───┼────────────────┤│35│林弘緒│應有部分│11/432│77/3024│77/3024│11/432│11/432│11/432│11/432│即附表一編號249│││├─────┼───┼────┼────┼───┼───┼───┼───┤││││訴訟費用負│11/432│77/3024│77/3024│11/432│11/432│11/432│11/432│││││擔比例│││││││││├──┼────┼─────┼───┼────┼────┼───┼───┼───┼───┼────────────────┤│36│林子文│應有部分│4/1008│4/1008│4/1008│4/1008│4/1008│4/1008│4/1008│即附表一編號250│││├─────┼───┼────┼────┼───┼───┼───┼───┤││││訴訟費用負│4/1008│4/1008│4/1008│4/1008│4/1008│4/1008│4/1008│││││擔比例│││││││││├──┼────┼─────┼───┼────┼────┼───┼───┼───┼───┼────────────────┤│37│林嘉瑜│應有部分│1/432│1/432│1/432│1/432│1/432│1/432│1/432│即附表一編號251│││├─────┼───┼────┼────┼───┼───┼───┼───┤││││訴訟費用負│1/432│1/432│1/432│1/432│1/432│1/432│1/432│││││擔比例│││││││││├──┼────┼─────┼───┼────┼────┼───┼───┼───┼───┼────────────────┤│38│楊月英│應有部分│1/432│1/432│1/432│1/432│1/432│1/432│1/432│即附表一編號252│││├─────┼───┼────┼────┼───┼───┼───┼───┤││││訴訟費用負│1/432│1/432│1/432│1/432│1/432│1/432│1/432│││││擔比例│││││││││├──┼────┼─────┼───┼────┼────┼───┼───┼───┼───┼────────────────┤│39│林振煇│應有部分│1/432││1/432│1/432│1/432│1/432│1/432│即附表一編號253│││├─────┼───┼────┼────┼───┼───┼───┼───┤││││訴訟費用負│1/432││1/432│1/432│1/432│1/432│1/432│││││擔比例│││││││││├──┼────┼─────┼───┼────┼────┼───┼───┼───┼───┼────────────────┤│40│林譯屏(│應有部分│1/432│1/72│1/432│1/432│1/432│1/432│1/432│即附表一編號254│││原名:林├─────┼───┼────┼────┼───┼───┼───┼───┤│││佩儀)│訴訟費用負│1/432│1/72│1/432│1/432│1/432│1/432│1/432│││││擔比例│││││││││├──┼────┼─────┼───┼────┼────┼───┼───┼───┼───┼────────────────┤│41│林黃美枝│應有部分│11/576│11/864│11/576│11/576│11/576│11/576│11/576│兼林陳嫊櫻之繼承人│││├─────┼───┼────┼────┼───┼───┼───┼───┤(即附表一編號203)││││訴訟費用負│11/576│11/864│11/576│11/576│11/576│11/576│11/576│││││擔比例│││││││││├──┼────┼─────┼───┼────┼────┼───┼───┼───┼───┼────────────────┤│42│林胤正│應有部分│11/576│11/864│11/576│11/576│11/576│11/576│11/576│兼林陳嫊櫻之繼承人│││├─────┼───┼────┼────┼───┼───┼───┼───┤(即附表一編號205)││││訴訟費用負│11/576│11/864│11/576│11/576│11/576│11/576│11/576│││││擔比例│││││││││├──┼────┼─────┼───┼────┼────┼───┼───┼───┼───┼────────────────┤│43│林宜青│應有部分│1/162│1/162│1/162│1/162│1/162│1/162│1/162│即附表一編號255│││├─────┼───┼────┼────┼───┼───┼───┼───┤││││訴訟費用負│1/162│1/162│1/162│1/162│1/162│1/162│1/162│││││擔比例│││││││││├──┼────┼─────┼───┼────┼────┼───┼───┼───┼───┼────────────────┤│44│林偉廉│應有部分│11/144│11/144│11/144││11/144│11/144│11/144│1.兼林金鋆之繼承人。│││林南宏├─────┼───┼────┼────┼───┼───┼───┼───┤2.公同共有。│││林秀娟│訴訟費用負│11/144│11/144│11/144││11/144│11/144│11/144│3.訴訟費用連帶負擔。│││林秀芬│擔比例││││││││(即附表一編號208至211)│├──┼────┼─────┼───┼────┼────┼───┼───┼───┼───┼────────────────┤│45│林玟惠│應有部分│11/144│11/144│11/144│11/144│11/144│11/144│11/144│即附表一編號256│││├─────┼───┼────┼────┼───┼───┼───┼───┤││││訴訟費用負│11/144│11/144│11/144│11/144│11/144│11/144│11/144│││││擔比例│││││││││├──┼────┼─────┼───┼────┼────┼───┼───┼───┼───┼────────────────┤│46│林大偉│應有部分│1/54│1/54│1/54│1/54│1/54│1/54│1/54│即附表一編號257│││├─────┼───┼────┼────┼───┼───┼───┼───┤││││訴訟費用負│1/54│1/54│1/54│1/54│1/54│1/54│1/54│││││擔比例│││││││││├──┼────┼─────┼───┼────┼────┼───┼───┼───┼───┼────────────────┤│47│王淑眞│應有部分││8/1008││││││即附表一編號258│││├─────┼───┼────┼────┼───┼───┼───┼───┤││││訴訟費用負││8/1008││││││││││擔比例│││││││││└──┴────┴─────┴───┴────┴────┴───┴───┴───┴───┴────────────────┘
附表三:對被告言詞辯論終結時間一覽表┌────────┬────────────────────────────┐│言詞辯論終結期日│該次期日為辯論終結之被告│├────────┼────────────────────────────┤│105年1月12日│除下列被告以外之其餘被告│├────────┼────────────────────────────┤│105年4月19日│張信貞、張慧君、張明遠、張雅君、張崇誠、林慧津、林德勳、│││林德熹、林子文、張信園、張正芬、張朝翔、張朝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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