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31號聲請人 曾兆慶 相對人 曾火秋
簡金一
簡福來
簡文通
曾箱
曾仁宏
曾仁柏
曾仁柯
林威崴
曾威崇
許境池
陳劍鋒
曾亮吉
曾慶松
曾新芫
曾子源
曾承泉
曾世聰
曾敦仁
曾慧珊
曾元禧
曾元祥
陳玉英
曾俊雄
曾慧儀
曾俊哲
廖金連曾世倫 之繼承人
曾俊華 即曾世倫之繼承人
曾俊源 即曾世倫之繼承人
曾素梅 即曾世倫之繼承人
吳美豐簡文孝 之繼承人
簡珮嫈 即簡文孝之繼承人
簡宏毅 即簡文孝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負擔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又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郵電送達費不另徵收,此等已非由當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於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時,無須予以納入(司法院於96年1月8日院台廳民一字第0960000572號函可資參照)。
末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3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負擔,相對人陳劍鋒不服,提起上訴,嗣撤回上訴,全案即告確定。另本件聲請人既陳明相對人 曾建智曾漢棋曾兆華曾兆榮張淑曾首善曾月霞曾月玲 均已繳清(見聲請狀附件訴訟費用個人應負擔費用表),爰不增列為視同相對人,予以贅述。
三、經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3號卷宗審查,除聲請人費用計算書所列㈠編號四郵務費新臺幣(下同)1,490元,因郵電送達費不另徵收,非由當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依首揭說明,法院於確定訴訟費用額時,無須予以納入。㈡編號五清查戶籍謄本費,其中部分繳費(收款)日期係於本件訴訟繫屬(民國107年11月23日,有民事起訴狀上之收文收狀戳章 可佐 )前,計新臺幣(下同)570元,及㈢編號六請領土地謄本費,其中部分繳費(記帳)日期係在本件訴訟繫屬前,計380元,其中部分繳費日期係在本件判決確定(110年10月18日)後,計360元,均非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所支出,縱與本件訴訟兩造間爭執之不動產相關,惟非屬法院於訴訟過程所命支出之法定訴訟費用範圍,應予剔除外,其餘聲請人所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地政機關測量費即地政規費(含複丈費、地籍圖抄錄費)1,850元、28,000元、14,195元,計44,045元;估價師事務所估價費100,000元;其餘戶籍謄本之戶政規費1,635元;其餘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之地政規費720元,核屬本件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均應予列計,合計聲請人支出應予列計之訴訟費用為160,270元(計算式:13,870元+44,045元+100,000元+1,635元+720元=160,270元)。依上開確定判決之諭知,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負擔,另被繼承人曾世倫、簡文孝於判決後死亡,其繼承人分別為廖金連即曾世倫之繼承人、曾俊華即曾世倫之繼承人、曾俊源即曾世倫之繼承人、曾素梅即曾世倫之繼承人及 簡吳美豐 即簡文孝之繼承人、簡珮嫈即簡文孝之繼承人、簡宏毅即簡文孝之繼承人,依首揭條文規定,應以繼承人為相對人,由各該繼承人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就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負連帶賠償責任。爰確定為如附表「負擔金額」欄所示金額,並依首揭條文之規定,各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編號共有人1291地號土地1292地號土地1331地號土地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應有部分比例應有部分比例應有部分比例1曾火秋1/181/542,968元2曾世倫66/61266/612378/100006/71由廖金連、曾俊華、曾俊源、曾素梅於繼承被繼承人曾世倫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13,544元3簡金一1/511/512/1532,095元4簡福來1/511/512/1532,095元5簡文孝1/511/512/153由簡吳美豐、簡珮嫈、簡宏毅於繼承被繼承人簡文孝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2,095元6簡文通1/511/512/1532,095元7曾建智15/61215/612378/100009/3118曾箱34/20434/2041/917,808元9曾仁宏20/244820/2448252/200003/3111,546元10曾仁柏20/244820/2448252/200003/3111,546元11曾仁柯20/244820/2448252/200003/3111,546元12曾漢棋18/3062267/1000071/74613林威崴510/3060510/30601/917,808元14曾威崇66/61266/612378/100006/7113,544元15許境池1/93/185/5414,840元16曾兆華20/61220/612504/1000012/31117曾兆榮20/61220/612504/1000012/31118曾兆慶20/61220/612504/1000012/31119陳劍鋒15/3065/3062,619元20曾亮吉215/100002/2791,149元21曾慶松567/100001/533,024元22曾新芫即 曾俊潔 113/100002/531604元23曾子源即 曾源榮 113/100002/531604元24曾承泉567/1000011/5823,029元25曾世聰227/100006/7931,213元26曾敦仁1134/1000011/2916,058元27曾慧珊227/100006/7931,213元28曾元禧567/200006/6351,514元29曾元祥567/200006/6351,514元30陳玉英197/100004/6091,053元31張淑567/1000011/58232曾首善33曾月霞34曾月玲35曾慧儀1/306215/300002/575557元36曾俊哲1/306215/300002/575557元37曾俊雄1/306215/300002/5755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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