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1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1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1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𡍼 淑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肆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叁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叁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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