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1348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劉俊清 債務人 黃李侑錦 (原名: 黃李玉花 )債務人 黃秋淵 債務人 黃秋源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黃清枝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肆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