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52號抗告人 林宥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JAMESMARKTURNER( 唐傑 )間聲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抗告人應繳之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區衿綾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