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615號債權人全測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兆順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表明請求利息之依據(台端已拋棄其餘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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