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8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本案被查獲之時,警方在其身上扣得現金新臺幣(下同)約2萬元、行動電話2支,該等扣押物均係被告所有,且與本案犯罪無涉,為此聲請發還等語。
二、經查:本院95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被告甲○○強盜等案件,警方所查扣之現金1萬9千9百元、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支,依被告甲○○於民國93年8月7日警詢時所述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固堪認定係屬被告甲○○所有之物,且依卷內資料所示,亦無法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直接關連;惟該案業經本院於96年6月8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年4月、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10月18日以96年上訴字3397號判決駁回上訴、最高法院於97年2月21日以97年台上字703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執字3394號執行,此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是本院95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案件既已送執行,有關扣案物之處理,應由執行檢察官依法為之,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前開扣押物,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並將該聲請書轉由執行檢察官卓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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