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08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蔡孟瑾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參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八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捌拾捌,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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