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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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361號

聲請人鴻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舜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強順 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強順工程行為獨資組織種類,請更正相對人為「謝澂賢即強順工程行」。

二、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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