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70號聲請人 王美林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許國慶┌───────────────────────────────────────────────────┐│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7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2│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443││├──┼───────────────┼──────────────┼────┼───┼────┼───┤│003│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4│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