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1165號上訴人 謝新平
劉冠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博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許炎灶法官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