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 何文雄 律師即何文雄律師事務所代理人 游育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
6年8月1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12月18日(106年12月17日為星期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李佳芮┌──────────────────────────────────────────────────────┐│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睿晟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106年2月28日│36,000元│CU0二五一二七│何文││1│ 涂亞華 │壢分行│││八│雄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