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406號債權人東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人乙○○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被繼承人 江昭慶 除戶資料、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勿省)及查明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