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9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年訴字第9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918號原告 林祐村 等382人(原告姓名及住所均詳如附所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
何姿穎 律師 陳漢笙 律師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代表人 陳寶餘 (司令)訴訟代理人 何彥宗 (兼送達代收人)
賴政宇 黃名正 上一人複代理人 孟上智 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代表人馮世寬(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楊震宇
王淑慧 范家瑄 被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周弘憲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余桂美
吳品菱 (兼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因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原定109年6月10日上午10點20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理由本件因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尚有待確定,爰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魏式瑜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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