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原告 黃瑞卿 訴訟代理人 何政謙 律師被告 杜黃瑞姬
黃瑞玉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瑞芙 被告 黃鳳世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 律師複代理人 洪士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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