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69號聲請人 黃婕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本票,經本院110年度催字第1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顏崇衛┌───────────────────────────────────┐│本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01│ 謝明智 │謝明智│110年4月20日│156,000元│725665│指定人│││ 謝王快 │謝王快││││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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