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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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16號
原 告 蔡林中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 律師
被 告 張雯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