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聲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王郁雯
相 對 人 張 裕(更名前 張銘裕 )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
司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寰辰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寰辰資產管理公司),寰辰資產
管理公司於106年1月10日再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
欲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
通知,惟相對人因遷離戶籍地,未依法辦理遷徙登記,遭依
法遷入戶政事務所內設籍,顯無從得知相對人真正住居所而
為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
書、通知函及戶籍謄本均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