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4號上訴人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興政 被上訴人 張炫鐘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號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8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8萬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4,1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勞工法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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