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56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張學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叁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