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2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2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291號債權人 謝清宗 債務人 沈秀香 債務人 高朝
一、債務人沈秀香、高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沈秀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給付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沈秀香、高朝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稱執有債務人沈秀香簽發、高朝背書之票號TH879878本票乙紙,屆期提示未獲清償,惟查該本票既非高朝簽署,亦非其所背書,依首揭規定,債權人請求其給付票款,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七、債權人如不服上開駁回部分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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