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00號聲請人 蔡行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雅慧┌───────────────────────────────┐│本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00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蕭江龍 │96年5月7日│300,000元│29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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