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4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虹雯 被告 李錦珠
李忠義 林美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