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賴重堯 被告 許天源 上列被告許天源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曹惠玲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